企業支付給當舖行的利息支出應如何處理?

有人諮詢:我是一家當舖行,有幾個問題想諮詢一下:當舖行(公司)是否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?企業與其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屬印花稅計征範圍?企業支付的當舖行(公司)利息允許全額稅前扣除,還是要參照同期銀行利率?三民區當舖
 
專家回復:中國人民銀行、國家經貿委發出《關於當舖行業管理職責交接的通知》(銀髮[2000]205號)的規定,為適應我國經濟和金融改革發展的需要,規範當舖業的管理,國務院同意對當舖行監管體制進行改革,取消當舖行金融機構的資格,將原由人民銀行監管的當舖行業作為一類特殊的工商企業,交由國家經貿委統一歸口管理。在新的當舖行管理辦法出臺前,各地一律暫停審批當舖機構。監管職責移交後,涉及工商管理和公安特種行業管理的職能,仍分別由工商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法履行。非法集資的當舖行,由中國人民銀行按國務院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》予以認定和處理。三民區借款免留車

因此,當舖行不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,當舖行不是金融機構。

企業支付的當舖行的利息是可以稅前扣除的,要比照金融機構同類、同期貸款利率,不是參照銀行同期利率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》規定,納稅人在生產、經營期間,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,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;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,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、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,准予扣除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指出,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,包括向保險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。根據銀髮[2000]205號的規定,當舖行是非金融機構,所以要比照金融機構同類、同期貸款利率。三民區機車借款

企業與當舖行簽訂的借款合同,不是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,所以應該是不繳納印花稅的。但各地執行時未隨銀髮[2000]205號的頒佈,而更改原來當舖行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身份,仍然有規定按照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的規定,例如遼地稅行[1997]321號規定,當舖行屬於非銀行性質的其他金融機構,並領取金融許可證,其給當舖人開具的當票,屬於以實物抵押獲得所需資金的“抵押貸款”收據,應按借款合同的規定貼花(當舖金額不足2000元的不貼花)。執行時諮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宜。高雄借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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